住宿条款 协议
- 相铁FRESA INN
- 住宿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包括白天在客房内进行远程办公等目的的客房使用;本条款下同)及相关协议均受本条款约束,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意指法律法规或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同)或一般惯例的约束。
- 除了本酒店制定并在客房内提供的酒店设施使用规则外,如果本酒店在住宿合同方面向客人提供任何使用指南和警告等(统称为“使用规则等”),则该使用规则等应被视为本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 如果本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殊合同,只要该特殊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则无论前款有何规定,特殊合同均应优先于前款各款的规定。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 客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入住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以附件1基本住宿费为准)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 住宿期间,如果客人要求延长住宿时间超过前条第2款规定的住宿日期,则客人在提出该要求时将被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合同等的成立)
- 当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接受申请时,住宿合同即视为成立。但如果本酒店证明其未给予同意,则不适用。
-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本酒店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 申请费将首先计入顾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第6条及第21条规定的事由,则按违约金、补偿金的顺序计入,如有剩余金额,则在第13条规定的费用支付时退还。
- 如果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将失效。然而,本酒店。
第四条(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签订不需要支付住宿押金的特别合同。
- 如果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按照前条第2款规定要求支付申请费,和/或未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截止日期,则将被视为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殊合同。
第4-2条(要求配合设施的感染预防措施)
本酒店依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2款第1项的规定,保留向住宿客人索取配合的权利。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得拒绝订立住宿合同:但本项规定并不表示本酒店在除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外,得拒绝住宿。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时。
- 当酒店已订满且没有客房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违反其住宿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住宿申请人被认定为符合以下(a)~(c)项之一的情形时:
a) 《关于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正当活动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法律第2条第6款所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准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人员,或者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其业务活动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c) 董事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当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
- 申请住宿的人是旅馆业法第4条2第1项第2号所定义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 住宿申请人对酒店或其本酒店人员本酒店不合理要求,或要求施加不合理负担(住宿申请人根据《关于消除残疾歧视促进法》(2013年法律第65号)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或被认为过去有过类似行为。
- 住宿申请人一再提出要求,且该要求被认为过于繁琐,且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本酒店业法施行规则第5-6条所规定。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 申请住宿者严重醉酒或行为极其异常,且被认为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滋扰时,或其行为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滋扰时,或属于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情况时。
- 住宿申请者的身体或衣服极其不洁,被认为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时。
- 住宿者以在所预订的房间或本酒店内“贩卖商品等”等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为目的进行预订时。
- 当试图入住酒店的人不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或预订时的取消和付款规定时。
第5条2(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原因说明)
如果本酒店不遵守前条规定的签订住宿合同的要求,希望住宿的本酒店可以向酒店要求说明原因。
第六条(客户的解除合同权)
- 您可以通过通知本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当本酒店因自身应负责任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已根据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指定了申请费的到期日并要求付款,而顾客在付款之前取消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顾客应支付附表 2 中列出的罚款。但是,如果本酒店已达成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别协议,则仅在本酒店已根据该特别协议通知客人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罚款时才适用。
- 如果客人在晚上 10 点之前未到达若客人在入住当天未联系酒店(或如果客人已提前获悉预计抵达时间,则在预计抵达时间后两小时内),本酒店可视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
第七条(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形下拒绝住宿。
- 当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其住宿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当客人被认为已经实施了此类行为时。
- 当客户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项之一时:
(a)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与黑社会组织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系的人; (b)其业务活动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或者 (c) 其董事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当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
- 当顾客是特定传染病患者时。
- 顾客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实施暴力、威胁、勒索或恐吓性不合理要求,或要求不合理负担(顾客根据《关于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法律》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或被认为顾客过去曾有过类似行为。
- 顾客反复提出《本酒店法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的要求,且该要求被认为过于繁琐,且有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顾客提供住宿服务时。
-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提供住宿时。
-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严重醉酒或行为极其异常,且被认为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时,或客人的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时,或属于都道府县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 客人在床上吸烟、破坏消防设备、其他本酒店制定的酒店设施使用规则(仅限于防火目的所必需的)中规定的任何禁止活动时。
- 住宿者以在所预订的房间或本酒店内“贩卖商品等”等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为目的进行预订时。
- 住宿申请人不遵守第10条所规定的酒店设施使用规则,或有第11条所规定的禁止行为,或不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其他规定,或不遵守预订时的取消规定或付款规定时。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得向顾客收取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7-2条(住宿合同解除的说明)
当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本酒店住宿合同时,客人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八条(住宿登记)
- 入住当天,您需要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您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 请注意,对于在日本没有地址的外国顾客,除了前一段的登记外,还需要提交护照扫描件,并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口岸、入境日期。
- 如果您打算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货币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第 13 条规定的费用,则您需要在根据前款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费用。但是,如果本酒店提前通知您不接受该货币付款,则不会接受该货币付款。
第九条(客房入住时间)
- 客人可以从下午 3:00 开始入住本酒店客房。至次日上午11点。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数晚,您可以在抵达和离开当天以外全天使用房间。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允许客人在同一款规定的时间以外占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下午2点前,每间房每小时1,000日元
- 下午 2 点后,需支付全额房费
第十条(遵守酒店设施使用规则等)
客人在本酒店内必须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 您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
- 使用本酒店时注册或提供虚假信息
- 通过信用卡等支付方式欺诈性地使用本酒店
- 不正当地获取或使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或相铁酒店会员优惠等。
- 未经本酒店许可,将本酒店用于商业目的
- 预订大量酒店然后取消,或采取任何类似行动
- 无正当理由反复预订和取消酒店,或采取其他类似行为
- 冒充本酒店或本酒店集团的行为,或可能让人误认为正在实施此类行为的行为
- 未经授权交通路线系统其他计算机,或采取任何类似行动
- 发送或发布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等或任何其他类似行为
- 拆除、污损或毁坏住宿设施内的任何设备,或任何类似行为
- 通过超出本酒店可接受范围的要求、诽谤、中伤、恐吓或骚扰(例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旨在引起骚乱的帖子)或任何类似的行为,扰乱本酒店的运营或损害本酒店或本酒店集团的信誉和品牌的行为
- 对本酒店或酒店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勒索或其他威胁性不正当要求
- 对其他客人、其他第三方、本酒店或本酒店集团造成或可能造成不便、损害或不利的任何行为。
- 侵犯或可能侵犯其他客人、其他第三方、本酒店或本酒店集团的版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隐私权、人格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 任何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任何可能构成此类行为的行为。
- 展示有组织犯罪集团力量的行为或帮助或鼓励此类行为的行为
- 违反本条款及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等。
- 其他违反设施使用规则等的行为。
- 本酒店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 如果因前款规定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本酒店可以向客人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前台、收银台等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小册子、张贴于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中提供。
- 宵禁/正门 24 小时开放
- 前台24小时
- 收银员24小时
- 前项所定营业时间,于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得暂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News。
第十三条(费用缴纳)
- 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如附表1所示。
- 前项所定之住宿费等之支付,应于住客抵达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于前台以日元或本酒店认可之其他方式支付,例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但是,如果本酒店提前通知您不接受该货币付款,则不会接受该货币付款。
- 即使本酒店已为您提供客房并供您使用,而您自愿不使用客房,仍需支付住宿费。
- 如果本酒店提供包含早餐、午餐和晚餐或附加服务的住宿方案,如果方案中没有规定,即使客人不用餐或不使用该服务,也仍需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将赔偿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但当原因不是归咎于本酒店时则不适用。
- 本酒店为您提供客房的责任始于您在本酒店前台登记入住时,止于退房时。
- 本酒店已购买酒店责任保险,以防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
第十五条(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的处理)
- 当本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其他地方安排同等标准的住宿。
- 如果本酒店仍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作为赔偿金。但如果因酒店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提供客房,本酒店将不会支付赔偿。
第十六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若本酒店要求您告知其种类及价值,而您未能告知时,本酒店将向您进行最高5万日元的赔偿。
- 客人携带入本酒店但未寄存于前台的任何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本酒店将赔偿最高 50,000 日元的损失,除非损失是由于本酒店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 以下物品不能寄存:
(1)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金钱
(2)艺术品和古董
(3)带有信息记录装置的设备(个人电脑、手机、其他IT设备等)
(4)个人信息相关事项(客户名单等)
(5)本酒店的物品,例如危险物品、大件行李、重物或易碎物品。
第十七条(旅客行李及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送至本酒店,本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交给前台的客人。
- 如果客人退房后发现任何行李或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则上将等待失主的联系以进行询问并寻求指示。若无失主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身份,贵重物品及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将被移交给就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后处置。如果警方没有收回任何物品,情况同样如此。但,有损卫生环境的食物、饮料、烟草、杂志等将被立即处理。
- 本酒店保留检查任何遗留行李或物品内容的权利,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 前项各款情况下,本酒店对于客人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第1款情况下,依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第2款及第3款情况下,依照前条第2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客房清洁)
- 如果客人在同一客房连续入住 2 晚或以上,则仅向提出要求的客人提供该客房的清洁服务。
- 即使客人要求不进行清洁,我们也会每入住四晚清洁一次房间,以保持卫生环境。但若本酒店认为有必要,则可随时清洁客房。除清洁日外,我们还可能进入房间进行客房维护、法律检查和紧急情况。
- 客人不得拒绝前款规定的客房清洁服务。
第十九条(计算机通信)
- 使用本酒店内的计算机通信的风险由客人自行承担。由于系统故障其他原因,服务可能会中断或终止,而无需另行通知。因计算机通信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而给顾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 如果本酒店确定任何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行为不适当,并且可能或已经对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酒店将要求您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并要求您赔偿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条(停车责任)
当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已寄存于酒店,本酒店仅同意客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如果因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任何损害,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客户责任)
如果因顾客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设施的费用、失去的销售机会等),顾客应当赔偿本酒店损失。
第二十二条(免责声明)
如果情况与本条款等单独规定或其他使用条款等中规定的免责声明相符,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第23条(向警方报案等)
- 因顾客违反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则,需要保护其他顾客及本酒店的权利、财产、服务时,本酒店将采取向警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等适当措施。
- 如果本酒店确定客人的健康、生命等受到严重威胁,则酒店可以不顾客人的意愿要求救护车运送。
第24条(本条款的变更)
- 请注意,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可能会更改,恕不另行通知。请查看官方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
- 若顾客在本条款内容变更后使用本酒店,则视为顾客同意该变更内容。
- 尽管有前款规定,变更前的规定仍适用于本条款变更前已成立的住宿合同。
第25条(可分割性)
- 即使本条款等或其他使用条款中的任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无效,本条款等或其他使用条款中除去该部分的规定仍然有效。
- 即使本条款等或其他使用条款等的任何部分针对特定客户无效或取消,本条款等或其他使用条款等对该客户以外的所有客户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首选语言)
本条款及其他使用条款的正式文本以日语为准。即使提供了翻译版本供您参考,也只有日语原文才具有合同效力,翻译版本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二十七条(协商)
若在使用本酒店过程中发生任何无法通过本条款等解决的问题时,本酒店和顾客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适用法律及管辖)
- 本酒店与您之间的住宿合同受日本法律管辖。
- 本酒店与您之间因住宿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法院仲裁程序)均应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一审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用等明细(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 分解 | ||
| 您应付的总金额 | 住宿费 |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以及房费+早餐及其他餐饮)) |
| 额外费用 | ② 追加餐饮(①中包含的餐饮除外) | |
| 税 | B.消费税 B.住宿税(根据都道府县条例) C.入浴税(仅限温泉区) |
|
附表2 罚款(第6条第2款相关)…针对酒店
| 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日期 | 不准停留 | 当天 | 前一天 |
| 罚款率 | 100% | 80% | 20% |
评论
- 该百分比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 若缩短合约天数,无论缩短多少天,均会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对于以团体(15 人以上)销售的住宿计划以及通过网络销售的住宿计划等签订的住宿合同,可能会收取本酒店另行规定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罚款规定应优先于这些条款和条件。
<酒店设施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酒店的公共性质,并确保客人安全舒适的住宿(包括客房使用客房进行远程办公等目的;本规定的其余部分也同样适用),我们要求您遵守酒店设施使用规定。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则,我们可能会拒绝允许您继续入住或使用酒店内的设施。此外,如果您损坏建筑物内的任何设备或固定装置,您可能需要支付费用。<禁止携带物品>
- 请勿未经允许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用途。
- 请勿在客房、走廊其他公共区域使用明火取暖或烹饪。
- 请勿在禁烟客房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如果在禁烟客房内发现吸烟或烟蒂,除了住宿费外,我们还将收取10,000日元的客房清洁费和客房损坏押金。即使在吸烟室,为防止火灾,请不要在床上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地方吸烟。
- 请使用大堂来采访外部访客。请不要邀请外来的客人进入客房。
- 请勿将任何设施或设备从酒店或客房内的指定位置移走。
- 请勿未经允许更改或篡改酒店或客房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
- 请勿进入后院、机房、紧急楼梯(紧急情况除外)其他专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区域。
- 请勿携带以下物品进入大楼:
A. 狗(不包括残障人士的辅助犬)、猫、小鸟等一般动物及宠物 B. 散发恶臭或强烈气味的物品 C. 超过合理数量的物品 D. 枪支、刀剑等 E.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或易爆物品其他被认为对其他客人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 - 请不要在酒店或客房内大声说话、大声唱歌、发出噪音或进行任何其他扰乱或吵闹的行为。
- 请勿在酒店或客房内进行赌博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未经许可,请勿分发广告或宣传材料、销售商品或从事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 请勿擅自散发传单或其他材料、收集签名、从事政治或宗教活动、举行集会、展示组织或团体的力量或从事任何其他支持或鼓励此类活动的活动。
- 请勿进入酒店、停放或携带本酒店认为会给其他客人带来不安或滋扰的车辆,例如带有扩音器的车辆、改装车辆或其他车辆。
- 请不要将您的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堂。
- 严禁在酒店或客房内拍照或录像,因为这可能会给其他客人带来不便。
-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将在本酒店内拍摄的任何照片或视频公开展示用于商业目的。
- 禁止攻击、伤害、恐吓、勒索、欺诈、妨碍营业、威胁性不合理要求以及类似行为。
- 请勿做出本酒店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请注意>
- 原则上,除非另有规定,物品将在存放之日起三个月后保管和处理。
- 一般情况下,处理失物招领或遗失物品时,我们会等待失主的电话,询问处理情况并征求他们的指示。若无失主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身份,贵重物品及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将被移交给就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在找到三个月后进行处置。但,有损卫生环境的食物、饮料、烟草、杂志等将被立即处理。
- 请注意,使用客房内的电话拨打外线电话时,将收取设施使用费。
- 仅向提出要求的客人提供客房清洁服务。即使客人要求不进行清洁,我们也会每入住四晚清洁一次房间,以保持卫生环境。但若本酒店认为有必要,则可随时清洁客房。除清洁日外,我们还可能进入房间进行客房维护、法律检查和紧急情况。
- 因客人的行为或其他问题,需要保护其他客人及本酒店的权利、财产、服务时,本酒店将采取向警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等适当措施。
- 如果本酒店确定客人的健康、生命等受到严重威胁,则酒店可以不顾客人的意愿要求救护车运送。
- 如果您丢失了房间钥匙,并且在退房时无法找到,我们将在退房时向您收取 1,000 日元的重新发放费。
- 只有当您的姓名和房间号相符时,外线电话才会转至您的房间。如果您对如何处理您的电话有任何特殊要求,请务必提前告知前台。
<被拒绝使用的人>
- 下列组织、个人:A.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关联组织、关联当事人; B.与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有关联的; C.反社会组织、反社会组织成员及相关人员
- 精神障碍者、因吸毒等原因失去控制力,无法保证自身安全,或有可能给其他顾客带来危险、恐惧或焦虑的顾客。
- 收到本酒店警告后,未立即停止上述“禁止行为”的人。


